青岛市能源工程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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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能源工程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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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能源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会名称:青岛市能源工程学会。

第二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由热心从事能源工程、能源技术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自愿组成,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产学研于一体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依据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贯彻节省能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团结和组织能源及相关行业的广大科技工作者,致力于改革、创新、务实、协作的科学态度,在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的前提下,广泛开展能源科技活动,促进青岛市的能源开发、综合利用可持续发展和提升能源工程科技人才的素质,为提高和促进青岛市的节能减排工作,大力推进能源利用技术水平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青岛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地址:青岛大学机械学院四楼,电话:   邮编:26607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主要业务工作:
   ()组织开展、研究岛城能源结构和发展方向。
   ()组织开展能源科普活动。
   ()组织开展能源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
   ()组织开展与青岛能源有关的各类咨询、培训活动。
   ()开展课题研究,能源开发、利用活动。
   ()开展国内外能源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和开发等工作,举办各类能源方面的学术会、展示会、演示会等活动。
   ()组织编辑岛城的能源科普刊物、论文汇编等信息资料,开展相关研究。
   ()开展与国内外能源科技团体和个人的联系与交往活动。
   ()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会活动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学会专兼职工作人员。
   ()向有关部门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活动。
   (十一)接受政府、其他单位委托组织开展能源发展规划的编制和修改等有关能源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愿意参加本会的活动。
   ()个人会员应具有大学(或同等学历)以上文化程度或工程师以上职称,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或在能源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单位会员须是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的企业、科研、生产、设计、院校等单位。

第九条 入会程序:
   ()由本人、单位提出申请。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本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活动、领取有关资料的优先权、优惠权。
   ()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经提示后1年内仍未改变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时,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表彰、奖励先进。
    ()决定终止学会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2年召开l次,每届四年。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时,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执行。提前或延期最长不超过l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成员的聘任。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时,可以通讯方式召开。另外建立临时例会制度。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其成员由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分会主任委员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学术上具有较高水平。
    ()任职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超过任职年龄的,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对本会工作做出重大贡献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称号或担任顾问及名誉职务,任期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1、秘书处;2学术部;3、咨询部;4、开发部;5、顾问小组等机构。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机构的成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原工作、不能参与学会工作时,视情况由秘书长提出更换建议,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执行。秘书长以上人员的更换需经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赞助。
     ()政府资助。
     ()开展活动的收人。
     ()利息。
     ()学会基金。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第二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和事业的发展上,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按社会团体登记机关的有关《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在离任时必须办清交换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有关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在接受捐赠、资助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         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修改后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在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4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