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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能源工程学会章程
青岛市能源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名称:青岛市能源工程学会。 第二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由热心从事能源工程、能源技术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自愿组成,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产学研于一体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依据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贯彻节省能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团结和组织能源及相关行业的广大科技工作者,致力于改革、创新、务实、协作的科学态度,在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的前提下,广泛开展能源科技活动,促进青岛市的能源开发、综合利用可持续发展和提升能源工程科技人才的素质,为提高和促进青岛市的节能减排工作,大力推进能源利用技术水平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青岛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地址:青岛大学机械学院四楼,电话: 邮编:266071 第六条 主要业务工作: 第七条 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第九条 入会程序: 第十条 会员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经提示后1年内仍未改变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时,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2年召开l次,每届四年。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时,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执行。提前或延期最长不超过l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第十七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时,可以通讯方式召开。另外建立临时例会制度。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其成员由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分会主任委员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超过任职年龄的,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五条 对本会工作做出重大贡献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称号或担任顾问及名誉职务,任期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1、秘书处;2学术部;3、咨询部;4、开发部;5、顾问小组等机构。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机构的成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原工作、不能参与学会工作时,视情况由秘书长提出更换建议,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执行。秘书长以上人员的更换需经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第二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和事业的发展上,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按社会团体登记机关的有关《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在离任时必须办清交换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有关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在接受捐赠、资助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修改后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在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4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